【审计】 【工商注册】 【后置审批】 【外资注册】 | 营业税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(以下简称应税劳务),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,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(以下简称纳税人),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.
第二条 营业税的税目,税率,依照本条例所附的<营业税税目税率表>执行. 第三条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,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,转让额,销售额(以下简称营业额);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,从高适用税率. 第四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,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,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.应纳税额计算公式: 第五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,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;但是,下列情形除外: 第六条 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: 第七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,减税项目的,应当单独核算免税,减税项目的营业额;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,不得免税,减税. 第八条 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,免征营业税. 第九条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,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. 第十条 营业税由税务机关征收. 第十一条 营业税扣缴义务人: 第十二条 营业税纳税地点: 第十三条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,分别为五日,十日,十五日或者一个月.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,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;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,可以按次纳税.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,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;以五日,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,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,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.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,比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. 第十四条 营业税的征收管理,依照<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>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. 第十五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营业税,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执行.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,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.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.一九八四年九月十八日国务院发布的<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(草案)>同时废止.
营业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。应纳税额计算公式: 应纳税额=营业额×适用税率 4.主要免税规定 托儿所、幼儿园、养老院、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,婚姻介绍,殡葬服务;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;医院、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;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,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;农业机耕、排灌、病虫害防治、植物保护、农牧业保险以及相关的技术培训业务,家禽、牲畜、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;纪念馆、博物馆、文化馆、美术馆、展览馆、书画院、图书馆、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,宗教场所举办文化、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,可以免征营业税。 |
